文件签发是指审核人员审核完毕拟稿后,将文稿交由单位领导人进行最终的审核,并且签署意见的过程。签发是领导人行使职权的重要形式,是决定文件是否生效的法定行为。
(一)签发的权限
《党政机关处理条例》第五章第二十二条给出了公文的签发权限:“公文应当经本机关负责人审批签发。重要公文和上行文由机关主要负责人签发。党委、政府的办公厅(室)根据党委、政府授权制发的公文,由受权机关主要负责人签发或者按照有关规定签发。签发人签发公文,应当签署意见、姓名和完整日期;圈阅或者签名的,视为同意。联合发文由所有联署机关的负责人会签。”实际工作中,文件的签发权限主要有以下5种:
1.重要文件和上行文的签发
对于重要文件和上行文,其签发权限参照《党政机关公文处理条例》的规定,由机关主要负责人签发。若机关主要负责人不在时,可授权或者为他其他负责人代为签发,未经授权,其他人不得签发。
2.一般事务性文件的签发
对于一般事务性文件,可由分管该项工作的负责人签发。
3.一般事务性函件的签发
对于一般事务性函件,其签发手续可根据机关部门的具体情况或惯例进行从简签发。
4.联合行文的签发
联合行文是指由几个机关部门联合制发的文件,这类文件应该由所有的联合机关负责人会签,会签机关不全的文件不能印发。
5.部门文件的签发
部门文件一般由部门领导人签发。
(二)签发的要求
1.全面评定
文稿必须经过审核方可送签,送签的文稿在签发之前,应当由签发人进行认真审查和综合评估,对文稿作出全面评定,确认准确无误后方可签发,不能草率签发。
2.及时签发
文稿送交签发人后,签发人应当认真负责,及时审核文稿,尽量避免文件积压的情况,在规定的时限内作出签发意见。
3.积极会签
如果是联合行文,每一个制文机关都应当积极主动签发,确保文件能够正常印发。当意见不能统一时,各机关单位应当进行平等协商,或者由主办部门给出一些建设性的意见。
4.意见明确
签发意见应当简单明了,意思明确,切忌模棱两可,可写“发”“照发”“同意”“修改后发”或者“请×××同志审阅后发”等。
签发意见填写完毕,签发人应署上姓名及日期,签署姓名要完整,签署日期要具体到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