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示与请批函有哪些区别?请示与请批函都是用来请求批准事项的文种,但在用法上截然不同:请上级机关批准要写请示;请不相隶属机关批准要写请求批准的函(简称“请批函”)。
不相隶属机关就是无上下级关系的机关,既指同一系统内各平级机关之间,也指非同一系统的各种级别机关之间。按照规定,不相隶属机关之间行文应视为平行。如发文机关向负责人员编制的主管部门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行文,就机构、人员编制业务请求批准。编委既非发文机关的上级领导机关,也非发文机关的上级业务主管部门,这种情况使用请示显然不符合规定。而函这个文种适用于“不相隶属机关之间……请求批准和答复审批事项”,就解决了既要行文请求批准,又不能写作请示的问题。“函”是平行文最基本的文种,故而向无隶属关系的“有关主管部门”行文请求批准应该使用函。
“请求批准的请示”与“请批函”功能相同,都可用来请求批准;区别只在于行文关系:给上级机关行文请求批准要用“请示”;给无隶属关系的“有关主管部门”行文请求批准要用“函”(也可称为“请批函”)。
(1)“请求批准的请示”与“请批函”在写法上的相同之处:两者都应一文一事;主送机关都应是一个;正文都应具有请求理由、请批事项、结尾用语三个层次。
(2)两者在写法上的不同之处是:两者的文种截然不同;请示“应当在附注处注明联系人的姓名与电话”,请批函是否标注目前没有明确要求;两者的结尾用语也有区别,请示的尾语可用“请批复”,请批函只可酌情采用“……请审批”、“……请批准”、“请……为盼”等。
总之,请批性请示与请批函在用法与写法上有同有异,使用时务须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