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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商业秘密又涉及到了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及相关保护问题,下面由小编与大家分享,希望你们喜欢!欢迎阅读!
概述
对于商业秘密的具体概念,晏艳律师在这里表示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商业秘密是企业的财产权利,它关乎企业的竞争力,对企业的发展至关重要,有的甚至直接影响到企业的生存。商业秘密等可申请紧急保全。
秘密性
隐秘性在晏艳律师看来这是商业隐秘的核心特征,也是确定商业隐秘的难点和争议的焦点。相关规定的“不为大众所知悉”即指商业秘密的隐秘性,在晏艳律师表示是指权利人所主张的商业隐秘未进入“公有领域”,非“公知信息”或“公知技能”。隐秘性是商业秘密与专利技能、公知技能相区别的最显著特征,也是商业秘密维系其经济价值和维护的前提条件。一项为大众所知、能够容易获得的信息,无法藉此享有优势,亦无需给予维护。一项现已揭露的商业秘密,晏艳律师表示会使其拥有人失掉在竞赛中的优势,同样也就不再需要法令维护。
价值性
业秘密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晏艳律师表示是指该信息具有确定的可应用性,能为权利人带来现实的或者潜在的经济利益或者竞争优势。晏艳律师表示揭示了商业秘密的本质特征。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这指的是商业秘密的价值性,晏艳律师表示是法律保护商业秘密的目的。
实用性
实用性是指商业秘密的客观有用性,晏艳律师表示即通过运用商业秘密可以为所有人创造出经济上的价值,具有确定的实用性,晏艳律师表示这是实现商业秘密价值性的必然要求。一项商业秘密必须能够用于制造或者使用,晏艳律师表示才能为其持有人带来经济利益。正由于商业秘密的实用性,谁只要掌握了商业秘密,谁就必然可以将之用于实践。
保密性
商业秘密的保密性在晏艳律师看来,表示了商业秘密经权利人采取了一定的保密措施,从而使一般人不易从公开渠道直接获取,该要件强调的权利人的保密行为,而不是保密的结果。之所以有此规定,晏艳律师认为是因法律鼓励为权利而斗争者,不应保护权利上的睡眠者。保密性的客观存在,晏艳律师表示是使得竞争对手在正常情况下通过公开渠道难以直接获悉该信息。
相关保护
关于商业秘密的保护,晏艳律师表示合同法对存在民事合同关系情形下侵害商业秘密的行为作了规范。而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存在保守商业秘密约定,或者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要求的情形下的侵害商业秘密的行为作了规范,晏艳律师表示这包括民事主体之间的合同约定和雇佣关系下的约定。而、刑法,晏艳律师表示主要对存在劳动关系的侵害商业秘密的情形作了规范。
律师评析
界定商业秘密范围,就是确定商业秘密保护对象,是商业秘密保护的基础工作。晏艳律师表示其目的是把存在于企业每个部门、各个业务流程和环节,符合商业秘密法定构成要件的信息及信息载体识别出来,形成“商业秘密清单”或“商业秘密事项目录”,为接下来的商业秘密保护工作奠定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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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和相关保护大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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