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标志,一般由发文机关名称(全称或规范化简称)后加“文件”二字组成,如“××省人民政府文件”;新《条例》还提到发文机关标志“也可以使用发文机关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即不加“文件”二字。需要说明的是,发文机关标志的这两种形式,后者远不及前者常用。发文机关标志置于首页的上部,其作用主要是表明公文的法定作者,体现公文的严肃性、庄重性。
发文机关标志的字体,新《格式》推荐使用字体庄重的小标宋体字。依照《党政机关公文格式国家标准应用指南》的说法,楷体、隶书、魏碑等字体都带有某些书法艺术的成分,不适于标识国家行政机关的公文。
发文机关标志的字号,可以不大于上级机关为原则自行酌定。在具体排布上,可根据发文机关名称字数的多少,在小于版心宽度的范围内调整字间距,以便使发文机关标志醒目、美观、庄重。
联合行文的发文机关标志。联合行文标注发文机关标志有两种做法,一种做法是同时标注联署发文机关名称,此时主办机关应该排列在前,其余机关一般按党、政、军、群的顺序排列先后,“文件”二字应置于发文机关名称的右侧,上下居中美观排布。如联合行文机关过多,必须保证公文首页显示正文,为此可适当缩小发文机关标志的字号和行距。另一种做法是只把主办机关名称标注在发文机关标志的位置上,其他发文机关的名称可出现在公文的标题中。目前党政机关联合行文多用后者。
民族自治地区的公文,可并用当地民族文字和汉字两种文字印制发文机关标志。
发文字号与红色分割线的标志。发文机关标志下空2行标注发文字号,发文字号之下4mm处印有一条与版心同宽的红色分割线,把占公文首页上部1/3~2/5的版头部分与行文部分清晰地分隔开来。由于发文机关标志与红色分割线都是套红印刷的,使版头格外醒目,因此这种文件又有“红头文件”之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