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写请示报告?请示是下级机关向上级机关请求指示或请求批准事项时使用的文种。
请示的特点
请示与法定行政公文的其他文种相比,最鲜明的特点有二:
1.内容上的单一性
行文规则对行文请示的一个严格规定就是“一文一事”,即一份请示只请示一件事。这样做,方便上级机关的收文办理,不至于误事。
2.目的上的期复性
下级机关呈报的无论是哪一类、什么内容的请示,其目的都是一样的,即尽快地得到上级机关肯定的答复。这就是期复。而上级机关对于下级机关报来的请示无论如何都必然答复,这又体现了请示与批复两者在行文上的双向性。
结构模式
(一)标题
请示的标题有两种写法:
(1)“事由+文种”。这种结构的标题是请示最常用的,它也是便于上级机关在批复中引述请示的标题。例如公安部写给国务院的《关于采用非接触式IC卡技术换发我国第二代居民身份证的请示》、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写给国务院的《关于申请建立阿鲁科尔沁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请示》。
(2)“发文机关+事由+文种”。行政机关的请示较少使用这种标题,其他机关的请示则时常用到。例如《中共河北省人大常委会党组关于审议通过〈河北省海域管理条例〉(草案)的请示》。
(二)主送机关
“请示”必须标明主送机关,其主送机关一般只写一个。请示的主送机关标注还应注意:
(1)如需将请示同时送其他机关,应将这些机关的名称列入抄送栏中,但发文机关不得将请示抄送给自己的下级机关。
(2)请示通常不越级行文。
(3)若非上级机关负责人直接交办的事项,发文机关不得向其直接报送请示。
(4)受双重领导的机构上行请示,应根据其内容写明主送机关和抄送机关。
(三)正文
请示的正文包括缘由、事项、尾语三部分。
1.请示的缘由
请示的缘由,其内容实际上是回答“为什么请示”的问题。无论何种请示,都必须写清缘由,以便于上级机关了解请示事项的来龙去脉,正确地批复请示。所谓缘由,也就是请示事项的原因、理由、必要性、可行性等。请示的理由越充分,就越易于达到请求的目的。具体来说:
(1)如因工作中遇到新情况、新问题而向上级机关请求指示,就应把新情况出现的背景、经过、现状、问题的具体表现及其突出之点具体明确地写清楚。
(2)如果对法规、政策不甚了解而向上级机关请求指示,就应详引法规、政策的条文内容并说明疑问之点。
(3)如因工作中的分歧意见而向上级机关请求指示,就应说清围绕什么问题存在哪几种不同意见。
(4)如因申办某种事项而向上级机关请求批准,就应说明筹办这一事项的必要性、意义、目的、根据以及主客观等方面的可能性。
(5)如请求上级机关帮助解决实际困难,就应按照“工作需要解决—自身无力解决—请求帮助解决”的思路,说明寻求帮助的合理性及给予帮助的必要性。
(6)如因处理重大事项而向上级机关请求批准,就应写清该事项的重要性以及本机关处理该事项的初步方案。
2.请示的事项
请示的事项,这层内容实际上是回答“请示什么”的问题。
(1)如是请求指示的请示,可以写明哪些问题需要上级机关的明确指示;也可以写明发文机关的初步意见请上级机关批示可行与否;还可以在不同意见的基础上写明发文机关的倾向性意见请上级机关批示。
(2)如是请求批准的请示,必须详细明确地写出需要上级机关批准哪些事项,是要求增加人、财、物还是批准一文件,是筹建某一机购还是筹办某一活动等。要注意写清楚该事项的时间、地点、规模等细节,以利于上级机关的批复。
无论何种请示,其事项都必须单一而明确。在理由正当而充足的前提下,事项越明确、条件越充分,被上级机关批准的可能性越大。
3.请示的尾语
请示的尾语,这是全文的最后部分。它必要而简洁,起着凝练概括、明确提出请示要求的作用。撰写尾语要另起一行,语气谦和、用语得体。
(1)如请求指示,可用“特此请示,望批复”、“以上意见当否,请批示”、“妥否,请指示”等。
(2)如请求批准,可用“以上意见如无不妥,请批准”、“以上请示,请予审批”、“以上请示妥否,请批复”等。
请示的尾语不可用“妥否(当否、可否),请批准”这样带有逻辑错误的用语,也不宜泛泛使用“请批示”、“请批复”等语,应该与请示的事项吻合,有其针对性。
(四)印章与成文日期
请示的成文日期应该按照公文格式的要求,规范地标注在印章之下。
由于请示的标题基本上都是“事由+文种”的结构,从标题中看不出发文机关,因此请示的发文机关标志与印章就尤为重要。请示的发文机关通常是一个,也可以是同级的几个机关;如果几个机关联合行文请示,主办机关应该排列在前。
(五)附注
国务院在2000年发布的《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中规定,“‘请示’应当在附注处注明联系人的姓名和电话。”实践证明,这种做法对提高办文效率有着重要作用。而且,行文请示标注特定附注已成为行政机关公文撰写人员的自觉习惯。今后,行政机关的请示也必须把这两项明确标注在附注的位置。